汝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实行城市管理“十禁止”的通告

    为创建干净整洁舒适的市容环境,提升城市品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国务院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、《湖南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〉办法》、《湖南省实施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〉办法》、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,决定在县城区范围内实行城市管理“十禁止”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    一、城市管理“十禁止”的具体内容
    (一)禁止随地吐痰、便溺,乱扔果皮、纸屑、烟头等废弃物。违者,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,依法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;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,现场处以每人(次)10元罚款。
    (二)禁止乱倒垃圾、粪便、污水。违者,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,依法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;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,现场处以每处(次)20元罚款。
    (三)禁止在公园、广场、游园四周及城区主干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、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。违者,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,依法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;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,现场处以每处(次)20元罚款。
    (四)禁止在城市建(构)筑物、设施及树木、电杆上涂写、刻画、粘贴或擅自散发广告、宣传品。违者,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,依法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;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,现场处以每处(次)20元罚款。
    (五)禁止擅自摆设摊点、占道经营。违者,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,依法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。
    (六)禁止门店经营者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、处理垃圾、粪便。违者,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,依法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;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,现场处以每处(次)20元罚款。
    (七)禁止在县城区范围内沿途燃放鞭炮、抛撒冥纸。违者,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,依法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;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,现场处以每处(次)50元罚款。
    (八)禁止机动车辆违反道路通行规定逆行、闯红灯。违者,依法处以每台(次)200元的罚款。
    (九)禁止行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横穿马路、闯红灯。违者,依法现场处以每人(次)20元罚款。
    (十)禁止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停放。违者,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,依法处以每台(次)100元罚款。
    二、严格落实“门前三包”(包环境卫生、包立面整洁、包市容秩序)责任制。各单位、经营户和住户应当自备生活垃圾容器,按照规定的时间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站(点)。
    三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