维护城市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关乎城市形象。占道经营违反了国务院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规定,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。违反条例规定的,责令限期改正,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,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尚不构成犯罪,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,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。《湖南省实施<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>办法》第十三条“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的大中小学校门前,禁止摆摊设点。公共场所和其他街道经有关部门批准摆设的摊点,必须在指定位置营业,产生的废弃物品应当随时扫除,保持场地整洁”的规定,违反本规定的,依据《湖南省实施<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>办法》第三十条“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,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。有擅自摆摊设点,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,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【老板,不要占道经营哦,请在室内规范经营】

为了您和家人的平安畅行,请不要随意侵占人行道。《汝城县县城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八条“临街商店不得在门前摆摊设点、出店经营及占道加工作业或堆放、吊挂物品以及乱竖、乱挂牌匾和灯箱广告等。按照《汝城县县城管理办法》第八十二条、八十三条的规定,城管部门依据《湖南省实施<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>办法》第三十条的规定实施处罚。
【小伙伴儿们,请不要在人行道上乱停车】

《汝城县县城管理办法》第十七条规定“县城道路(含车行道、非机动车道、人行道、广场、桥梁、护岸、护栏、井盖等道路附设设施)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:(五)大、小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擅自乱停乱放、占用县城道路”、第七十九条规定“县城主要街道禁止一切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。需在城区临时停放的小车必须停放在规划好的位置,二轮摩托车、自行车必须依序停放在指定的停车栏内”。湖南省实施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办法第十四条,“在市区内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,应当保持外型整洁、美观,禁止乱停乱放”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五十六条,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。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;第九十三条,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,妨碍其他车辆、行人通行的,处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。
【亲,拒绝露天烧烤】

还一片蔚蓝天空,给广大市民一个清新的生活环境。《汝城县县城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八条有规定,餐饮服务业不得在门前设立炉具、摆放潲桶,不得在门前洗菜、洗餐具,确需设立夜市、烧烤摊点的,必须按照县城管局指定的时间段、地点、路段经营,并保持场地整洁。国务院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有规定,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:(一)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。违反条例规定的,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,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尚不构成犯罪,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,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。
【请勿乱扔垃圾 维护家园环境】

美丽汝城我的家,良好市容靠大家。《湖南省实施<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>办法》第十四条有规定,禁止向车外抛弃、倾扫废弃物。违反本规定的,依据《湖南省实施<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>办法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改正,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;第二十二条有规定,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。城市市区内,禁止随地便溺、吐痰;禁止乱扔果皮、纸屑、烟头等杂物;禁止乱倒垃圾、粪便和污水;禁止沿途燃放鞭炮和抛撒冥纸;禁止在街道、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、枯草。违反本规定的,依据《湖南省实施<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>办法》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,可以并以5-1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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